在用起重机定期检验
一、办事依据:
1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(国务院第549号令);
2、《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》(国家质监局第13号令);
3、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》(国家质检总局第92号令);
4、《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》(国家质检总局TSGQ7015-2008)。
二、办事程序:
1、受检单位按设备定期检验要求,对应进行首检的设备,在投用前向我所申请首检,在用设备在安
全合格有限期届满前1个月向我所申请定期检验;
2、受检单位与我所起重机械检验室接洽商定检验日期;
3、检验日之前受检单位协同受检设备修理、保养单位做好准备工作;
4、检验员如期检验,如受检设备安全质量合格或基本合格,则出具《检验报告书》;
5、如受检设备存在严重缺陷,检验结论为不合格,检验员出具《检验报告书》,并发出《意见通知
书》限期整改后复检;
6、经复检合格基本合格出具复检合格《检验报告书》,经复验仍不合格的受检设备,检验员出具设
备复验不合格《检验报告书》;
7、受检单位缴纳检验费;
8、受检单位凭相关凭证到我所七楼接待室领取检验报告书。
三、办事时限;
在五个工作日内受理、落实监督检验事宜,遇特殊情况,先派员检验,后补办手续,15个工作日
出具检验报告等有关书面材料。
四、办事纪律:
在监督检验工作中,做到清政廉洁、严于律已,不得收受受检单位的礼品、礼金、有价证券等。
五、办事结果:
定期检验结果一律出具书面报告。
六、投诉渠道:
我所设立诉箱(设在七楼侧墙上),投诉电话:0832-2268892,也可以来函投诉给我所所长室。
七、责任人员:
先强
八、联系方法:
地址: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789号
邮编:641100
电话:0832-2276115 18990508625